- 临沂网
- 2013年11月19日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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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网讯:2013年11月15日临沂市兰山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重大责任事故致人死亡案件,该案中,女儿王某无奈把父亲告上了法院。后经审理两名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王某某明知被告人崔某无驾驶叉车的驾驶证,仍让被告人崔某驾驶叉车在临沂市兰山区兰华物流城内其经营的托运部装货,被告人崔某驾驶叉车挑货倒车时,将在此玩耍的王某某的外孙女马某(2岁)碾压,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王某痛心疾首主动报警,被告人崔某、王某次日于案发现场被抓获,案发当日被告人王某已经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10万元。之后马某的父亲和母亲(王某某的女儿)向兰山院提出附带民事诉讼,兰山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法官的调解后,被告人崔某当庭履行赔偿3万元,被告人王某又当庭履行赔偿20万元,王某当庭老泪纵横:“我对不起女儿,对不起孙女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亲属表示谅解。
被告人崔某、王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鉴于被告人崔某、王某某无犯罪前科,且在报警后现场等候被抓获,有主动投案的自首情节,归案后自愿真诚悔罪,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亲属损失,获得被害人方的谅解,对被告人崔某、王某某依法可予从轻处罚并可予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崔某、王某某均为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崔某、王某某应到居住社区接受矫正。在此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通讯员:黄世栋 曹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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