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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死亡待遇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

  日前,山东省人社厅、省财政厅下发了《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的通知》。10月1日起,参保人员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按规定将有关死亡待遇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据了解,参保人员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按规定将有关死亡待遇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其中,每人1000元的丧葬补助费,全额纳入统筹;一次性救济费(10个月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根据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全额纳入统筹;不满15年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按十五分之一纳入统筹;其余部分,仍按原渠道列支。

 

  据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处的工作人员介绍,目前暂未接到该通知。“接到文件后,人社部门会立即实施新规。”该工作人员称,企业参保人员在职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后,主要可减轻企业的一部分负担。

(责任编辑:木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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